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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7-06 16:55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特大

信息索引号
01400650x/2023-00036
发文日期
2023-07-06
公开日期
2023-07-06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无锡市司法局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主题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
体裁
其他
关键词
政法,法制,法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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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2023年第二季度法律服务研判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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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数据分析
12348法律咨询情况:今年第二季度,我市12348共接受法律咨询29079件次,较上季度有所上升。12348话务平台平均接通率为98.73%,群众满意度为97.25%。大多系民事法律关系咨询,其中较多的是劳动争议、婚姻家庭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另外,还有其他种类的纠纷如相邻关系、物业合同纠纷等出现频率也很高。
二、热点预测
第二季度,根据法律援助和12348热线的咨询情况所见,有以下几种情况值得重视:
(一)关于他人在社交平台上侵害名誉权的纠纷
咨询人反映,其经营一家健身设施,其有一位客户在其处办理了健身会员卡。因疫情期间健身房无法营业,后疫情放开一段时间各种消杀清洁工作尚未完成,健身房一时未能开张,该客户向其问及健身房何时开放,其答复可以到免费加时六个月,但该客户表示需要支付赔偿,双方争论未果。一周后,其看到抖音某账号发布了内容为“xx健身馆老板跑路,xx健身馆破产了,谁见到老板打断他的狗腿”的视频内容,该视频内容发布一周内点赞转发分享量为数千。一段时间后,其又发现统一账号再次发布了主要内容为“就是这一家之前骗我办卡,办完了就关门玩破产,再重新搞一个名字出来,虽然钱不多,但是骗的人好多,大家要小心,就是之前的xx健身馆”的两条抖音视频,该视频内容发布后同样点赞转发分享量为数千。其反复观看该视频,识别出视频中的语音系该客户,账号头像亦为该客户的照片。其认为这位客户的行为侵犯了其公司名誉权,故向平台咨询。
值班律师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第一款“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之规定,上述案件中,咨询人作为独立法人,属于享有民事权利的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民事主体,应当依法享有法人名誉权。名誉权是法律赋予法人的一项重要人格权。法人名誉权与公民名誉权相比,侵权表现形式不同,公民个人名誉权常表现为侮辱、诽谤等形式,是针对公民的人格、品德、思想等与人格相关的内容,而法人并没有性格、品德等自然人的属性,侵权形式多表现为捏造、散布虚假事实,在公开的媒体上发表内容不实的文章或言论损害法人的商业声誉、商品信誉。法人名誉一旦遭受损害,将直接影响企业经营收入,导致产品滞销、交易关系中断,影响企业的生存发展。该案某客户不辨事实真伪就针对原告造谣诋毁,被告在各类社交平台等网络媒介中发布的言语及视频图片,损害了咨询人的名誉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网络空间虽然是虚拟的,但通过网络所折射出来的人的一举一动是实实在在的。在自媒体越来越发达的今天,作为现代传播媒介,网络空间虽是人们交流思想的场所,但网络空间也非法外之地,行为人的行为也受法律约束。自然人与法人均具有人格权,享有相应的权利,行为人不仅不能随意损害自然人的人格权,同时也不得随意侵害法人的人格权,利用网络侵害他人的权利仍应承担相应责任。该类情况在当前网络社交平台愈发便利的同时变得更为常见,在接待12348投诉时也较为常见,值得注意。
(二)关于要求子女归还房屋价款引发纠纷
咨询人反映,其儿子和儿媳于去年年底登记结婚,其将自己房屋出卖后,将价款存储于儿子账户名下,今年年初儿子儿媳购买房屋,但因女方家要求,登记在女方名下。今年3月,儿子与儿媳离婚,但当时未对房屋进行分割,房屋被女方家庭出卖,也不愿归还房屋价款。其要求儿子、儿媳共同归还房屋价款,认为此房屋价款系借款,儿子表示认可该为借款并同意偿还,但儿媳主张该购房款为赠予,不予归还,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故通过12348进行法律咨询。
值班律师答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79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因此,在民法典施行以后,借款合同直到贷款人提供借款,方才成立。这一规定明确将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定性为实践合同,借款的意思表示不需要必须用合同形式,如需主张赠予,必须提交足以证明赠与存在的证据,故不能认为其当时存在赠予的意思表示,应判定为普通借贷关系。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亲属间民间借贷活动逐步增多,因相互间碍于亲情关系,或对借款事项约定不明等因素,导致纠纷发生,以致成诉的情况时有发生。该类情况在当前较为常见,在接待12348投诉时也较为常见,值得注意。
(三)关于自行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引发的邻里纠纷
咨询人反映,其于近日购买了一辆新能源小型轿车。为方便使用车辆,其拟在自己的车位内安装充电桩。从供电部门处获悉,在住宅小区申请安装汽车充电桩需由小区物业公司出具同意安装充电设施的书面文件。其申请小区物业公司同意安装,但物业以案涉住宅小区车位的消防标准及电容的配置不符合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条件,以及小区车位业主不同意安装汽车充电桩为由予以拒绝。其认为物业的行为损害了其合法权益,故通过12348进行法律咨询。
值班律师答复,大力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对促进节能减排、防治大气污染具有重要意义,充电设施建设是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的重要举措。既然咨询人已经是车位的产权人,就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充电桩是新能源汽车实现使用目的不可或缺的设备,故咨询人小区物业公司申请车位内安装充电桩,符合车位正常使用功能,是业主正常行使合法权利的行为,不应受到限制或禁止,当然安装汽车充电桩时亦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至于安装充电桩所涉及的消防安全、用电条件等问题属于对安装充电桩的施工条件及施工方案进行的具体性、实质性审查内容,应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据工作规则、技术规程等进行审批处理,物业公司不得以用电容量等作为拒绝安装充电桩的理由依据。申请在其个人产权车位安装充电桩,并非对小区的公共设施进行改建,咨询人的申请不属于应当经业主大会讨论决定的事项,物业公司应当同意咨询人的请求。     
现如今,新能源汽车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安装充电桩能有效发挥新能源汽车的使用价值,物业公司应该提供必要协助。安装充电桩是否会造成安全隐患,不应由物业公司进行主观认定,而应由相关部门进行勘察和把关。物业公司不得以充电桩可能存在安全隐患为由,消极对待充电桩的合法安装要求,而应依法依规积极作为,做好充电桩的管理及维护工作。同时,在日常加强对安全风险点的巡查检查,及时采取措施排除安全隐患,有效防止意外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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