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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9-02-10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特大

  第一条 为了促使本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深入推行政务公开,增强工作的透明度,建立廉洁高效政府,根据市委、市政府和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关于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机关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政务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并负责对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

  第三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纳入对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之中。

  第五条 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内容:

  (一)主动公开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情况;

  (三)服务承诺兑现情况;

  (四)对群众投诉的处理情况。

  第六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实行量化标准。政务公开工作要求公开内容符合规定,要求具体;公开及时,符合时限规定;公开形式多样,效果明显;监督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投诉处理得当,群众评价满意。

  第七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结果评定,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

  第八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可实行全面考核,也可实行重点考核,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考核处室、直属事业单位,考核于年底或下年初进行。

  第九条 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制定考核方案,经领导小组审定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部署;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前15天向被考核处室、直属事业单位发出考核通知;

  (三)被考核处室、直属事业单位接到考核通知后,按通知要求进行自查,并形成自查书面材料;

  (四)考核小组进行实地考核。在考核基础上,研究提出初步考核等次,报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审定意见及结果通知被考核处室、直属事业单位。

  第十条 对政务公开工作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给予表彰;对在政务公开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予以奖励;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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