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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索引号
- 014006438/2021-00039
- 发文日期
- 2021-04-19
- 公开日期
- 2021-04-19
- 文件编号
- 无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 无锡市司法局
- 公开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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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有效期
- 长期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主题
-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
- 体裁
- 其他
- 关键词
- 建筑,政法,法制,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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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概述
- 根据《无锡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对《无锡市人民防空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作如下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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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无锡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对《无锡市人民防空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规定》的必要性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防空是国之大事,是国家战略,是长期战略。2000年4月,我市颁布实施了《无锡市人民防空规定》(市政府令第51号),2005年我市颁布实施了《无锡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75号),两部政府规章在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我市人民防空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一是《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使用规定》(省政府令第129号)相继实施,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作出了新规定;二是我市人防工程结建比例、易地建设要求、维护管理主体等内容需要根据新的要求作出调整;三是我市人民防空相关规定内容上存在重叠交叉,部分规定不尽一致,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要求需要进一步规范。同时,一些好的经验、做法也需要通过立法加以固化,因此,重新制定一部人民防空规定的政府规章,非常必要。
二、制定《规定》的主要依据和过程
制定《规定》,主要依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无锡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参考了《江苏省人防工程建设使用规定》《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实施细则》以及泰州市、宿迁市等地的立法经验和好的做法。
根据市政府立法计划安排,2019年9月,市人防办成立了立法起草小组,正式启动《无锡市人民防空规定》的制定工作,公开征求了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意见,专门赴南京,听取省人防办有关领导和相关处室意见,在充分论证和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形成了《无锡市人民防空规定(送审稿)》。送审稿报市政府后,市司法局根据立法程序,书面征求了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市政府立法联系点以及管理相对人的意见,同时在市司法局网站、新媒体等公布全文,公开征求社会意见,赴基层召开了相关单位、管理相对人参加的立法座谈会,在此基础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市司法局会同市人防办多次论证和修改,并听取了市政府有关领导意见,形成了现在的《规定》。
三、《规定》的主要内容
《规定》包括总则、人民防空重点、人防工程建设、人防工程使用和管理、通信与警报、群众防护与教育、人民防空经费、法律责任、附则。主要对人防工程的结建标准、易地建设要求、工程维护管理等方面作出规定。
(一)关于人民防空管理体制
为了促进我市人防建设又好又快发展,人民防空管理需要协调联动,以解决责任主体履职不够到位,专业机构人员不足等问题。对此,《规定》明确:一是人防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军事机关领导下,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有关政府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人民防空相关工作;二是市人民政府会同无锡军分区建立由相关政府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处理人民防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由市人防部门承担;三是根据政府机构改革和“放管服”改革要求,对人防工程易地建设的审批部门进行了调整。同时规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定机构或者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人民防空工作。
(二)关于人防工程建设标准
根据《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使用规定》(省政府令第129号)要求,《规定》调整了我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建设标准,不再使用原先高层建筑和多层建筑分开计算应建面积的方法,对新建民用建筑直接按总建筑面积的一定比例修建6级及以上防空地下室,以适应新形势新环境下人防工程建设需求,也便于相对人和审批工作人员开展工作。同时,《规定》对人防工程易地建设情形及缴纳易地建设费等要求进行了进一步明确,确保人防工程应建尽建。
(三)关于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要求
近年来,我市针对不同的人防工程性质采取了不同的维护管理方法,也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对照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技术规范的标准,从建立“结建”工程维护管理的可持续发展长效机制来看,当前“结建”工程维护管理仍存在“责任主体不明晰、维护管理不到位、专项资金不落实”等问题,对此,《规定》规定,一是按照《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使用规定》,无法确定平时使用人的,明确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作为平时使用人,确保每个人防工程都有主体可以开展维护管理工作;二是明确人防、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人防工程汽车停车位租金的使用和监督管理,确保人防工程的维护资金保障落到实处;三是针对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和监管制度不完善的问题,《规定》对我市原有的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法律责任进行了调整,依据《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规定,对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人因维护管理不当影响人防工程防护效能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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