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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市妇联2024-03-13

  【案例简介】

  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联合发布6件维护农村妇女涉土地合法权益行政检察典型案例之一:支某兰诉山东省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集体土地登记检察监督案。

  【基本案情】

  支某兰与支某瑞系姐弟关系,其父支某(2011年去世)在山东省某市某村有宅基地一处。2015年,支某瑞向某市国土资源局(现更名为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案涉宅基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市国土资源局同意并向支某瑞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2018年10月12日,支某兰以某市国土资源局为被告、支某瑞为第三人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该局为支某瑞颁发的集体土地使用证。某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5日作出行政裁定,认为支某兰现非案涉土地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获得案涉土地使用权,该土地颁证行为不影响支某兰权益,裁定驳回支某兰的起诉。支某兰不服一审生效裁定,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4日裁定驳回支某兰的再审申请。支某兰向某区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办理结果】

  某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受理。经听取当事人意见、调取法院卷宗和案涉土地登记原始档案、听取原审法官意见,查明:某市国土资源局主要基于案涉宅基地上房屋的《房屋继承协议》,认定支某瑞因继承房屋 获得土地使用权,从而为支某瑞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但该继承协议列明了宅基地上房屋的5名继承人,并未写明仅由支某瑞一人继承。另查明,支某兰原系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婚后因孩子上学原因将户口迁出,目前生活较为贫困。

  某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 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 》,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本案中,虽然诉讼时支某兰并非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其系支某的合法继承人,与案涉宅基地登记行为存在利害关系,法院以支某兰现非案涉土地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土地颁证行为不影响其权益为由,裁定驳回起诉,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某区人民检察院提请市人民检察院抗诉。

  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依法提出抗诉。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抗诉意见,于2021年11月17日裁定撤销原审裁定,指令某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某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26日作出行政判决,撤销案涉集体土地使用证。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支某瑞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6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同时,某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支某兰符合司法救助条件,协助其申请司法救助。

  【典型意义】

  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外嫁女”权益保护问题成为 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新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明确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继承权,妇女依法行使继承权,不受歧视。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不动产登记,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书上将享有权利的妇女等家庭成员全部列明。户口迁出的“外嫁女”虽然不再是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其通过取得宅基地上房屋的继承份额,可以登记为宅基地的使用权人。针对法院以“外嫁女”与被诉土地使用权登记行为无利害关系为由裁定驳回起诉的案件,检察机关围绕争议焦点,强化调查核实,厘清事实、准确适用法律,以高质效法律监督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五十八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继承权。妇女依法行使继承权,不受歧视。 丧偶妇女有权依法处分继承的财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第六条:......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 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律师说法】

  现在我们的生活经济水平不断提高,妇女的地位逐步上升,女性的价值也被社会认可,但是很多贫困地区,依旧存在着重男轻女的情况,国家一直致力于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保障妇女的权利,本案中经过检察院的抗诉,人民法院采纳了意见,从而保护了外嫁女的继承权。外嫁女的继承权利在我国是受到法律保护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在没有遗嘱留存的时候,遗产应当先由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而第一顺位继承人中就包括子女。不管是待嫁闺中的女儿,还是嫁为人妇的外嫁女,只要是亲生的,都有权继承父母的遗产。男女的继承权是平等的,任何人都不得任意剥夺他人的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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