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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市妇联2024-01-22

  案例简介

  原告於某与被告刘某1于2021年农历1月20日举行传统婚礼,同年11月7日生育男孩小於。原告於某与被告刘某1在缔结婚姻时,於某给付刘某1彩礼86000元、钥匙钱8000元,购买黄金首饰70克价值27800元。原告刘某1陪嫁物有沙发一组、海信电视一台、海尔洗衣机及冰箱各一台等。2023年1月左右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后分居。后原告 於某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刘某1及其父母刘某2、吴某向原告退还彩礼、钥匙钱及黄金首饰 。

  判决结果

  本案原告於某为缔结婚姻按照民间习俗给付被告彩礼款,但双方举办传统婚礼后未办理结婚证,且双方现已分居生活,婚约财产纠纷不仅涉及准备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还涉及为缔结婚姻关系而准备彩礼及实际收受彩礼的男女双方的父母等家庭成员,故三被告应当共同承担返还彩礼的责任。关于返还的具体数额,应依据双方共同生活时间、女方生育情况、当地善良风俗和公平原则等综合考虑酌情确定为38000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律师建议

  近年来,涉彩礼纠纷出现新情况、新问题。民法典虽规定彩礼返还问题,但仅规定“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 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三种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1月18日发布《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彩礼返还原则进一步完善。《规定》对“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两种彩礼返还情形进行明确。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 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 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另外,彩礼返还纠纷中,程序上存在的主要争议问题是婚约双方的父母能否作为诉讼当事人。《规定》区分“婚约财产纠纷”、“离婚纠纷”两种情况进行明确。

  婚约财产纠纷中,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 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

  离婚纠纷中,一方提出返还彩礼诉讼请求的,当事人仍为夫妻双方。

  彩礼作为一种传统的婚姻习俗,在现代社会仍然广泛存在。彩礼制度的进一步规范,可以减少因彩礼问题引发的家庭矛盾和社会冲突,有利于维护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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