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无锡市法宣办2023-11-22
中国古代的选官标准与方式,大体经历了夏商周三代依据血缘姻缘的世卿世禄制度、战国秦朝依据军功的官爵制度、汉代依据品行的察举征辟、魏晋南北朝依据门第高低的九品中正制、隋唐以降依据官府考试的科举制度五个阶段,演进的原因既有时代政治经济社会变化的原因,也有选官制度演进本身的内在逻辑。
夏商周三代的选官标准是血缘关系的远近,夏商两朝史料有阙,周朝则相对较详备。武王克商后,受原始社会“非我族类,其心必异”的观念影响,因此,大搞宗法分封。史载周初分封,“兼制天下,立七十一国,姬姓独居五十三人”(《荀子·儒效》)。七十一国中受封的非姬姓贵族,大都与姬姓联姻,周朝达官贵人不是叔伯兄弟,就是甥舅表亲,周礼把这一标准概括为“亲亲、尊尊”(要亲近亲属,尊重在尊位的人)。诉讼首先考虑是否违反父子之亲,君臣之义。在认为符合宗法制度之后,再来考虑罪行大小、损害轻重,决定刑罚裁量。《礼记·王制》说:“凡听五刑之讼,必原父子之亲,立君臣之义以权之。”
当然,关于周朝是否实行贵族世卿世官制度,学界存有争议。郭沫若主编的《中国史稿》在论述西周政治制度时说:“各种各样的官吏,大都是世袭的,世代享有特殊的、神圣不可侵犯的地位。”杨宽著的《战国史》在论及西周的官吏情况时也说:“在周王国和各诸侯国里,世袭的卿大夫便按照声望和资历来担任官职,并享受一定的采邑收入,这就是世卿、世禄制度。”另有一些学者不同意世卿世禄制推行于西周时代的说法。他们认为,《尚书·立政篇》载有周公阐述的西周时代的选官方针。在这篇文献中,周公一再强调“自今后王立政”,要“俊(进)有德”,选拔“成德之彦”,择用“吉士”“常人”,也就是选用有德有才的贤人,而不搞世卿世禄制。还有一部分学者认为世卿世禄制开始出现于春秋中后期。而在笔者看来,周朝去古未远,没有经历过古希腊奴隶社会的三次社会大分工,氏族部落的外壳没有扫除,经济发展水平有限,多种因素决定了周朝统治者必定选用自己的血亲姻亲之人管理国家,虽然周公也说过要选拔“成德之彦”,但这只是在血亲姻亲的小圈子里选拔相对有德有才的人,而非不论血缘关系远近,不论是否沾亲带故,否则,战国各国变法,废除世卿世禄制度,任用客卿、立功人员,就无从谈起。
但春秋战国的事实告诉人们,周朝的世卿世禄制度存在无法避免的弊端,一是在争权夺利方面,血亲姻亲贵族是不择手段,随时撕下温情脉脉的亲情关系的面纱,自相残杀;二是生而富贵,不思进取,能力低下。正如李斯所言,“周文武所封子弟同姓甚众,然后属疏远,相攻击如仇雠,诸侯更相诛伐,周天子弗能禁止”(《史记·秦始皇本纪》)。
血缘姻缘靠不住,战国便转变为以军功、事功为标准选拔官吏。春秋时期晋国灭公族、按功行赏,开风气之先。到了战国,魏国李悝提出“食有劳而禄有功”,韩国申不害创立了一套“循功劳,视次第”的任官制度,规定“见功而与赏,因能而授官”;齐国威王也选贤任能,因功授官,封赏功效卓著的即墨大夫,烹杀逢迎取誉的阿大夫;楚吴起变法,“使封君之子孙三世而收爵禄,绝减百吏之禄秩”,秦国“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新的军功爵制造就了一批爵禄及身而止,不再传给子孙的新官僚和一批军功地主,所以它不但是新的封建军事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而且又是新的封建官僚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
但按照军功授官予爵制度适用于战争年代,不适合于和平建设年代。到了汉代,军功爵制逐渐变质,由最初的反对世袭,逐渐变成了世袭。
因为世袭制度不会带来社会的发展活力,所以到了汉代,便实行主要依据品行标准的察举征辟。察举即选拔,是一种由下而上推选人才为官的制度;察举制,初期以“乡举里选”为依据,注重乡里舆论对某位士人德才评判的权威性。征辟是一种自上而下选拔官吏的制度,主要有皇帝征聘与公府、州郡辟除两种方式。皇帝征聘是采取特征与聘召的方式,选拔某些有名望的品学兼优的人士,或备顾问,或委任政事。察举、征辟虽然方式不同,但标准都是所谓的品行。大量事实表明,道德品行须出自觉自愿,没有功利引诱,道德品行一旦功利化,即会变质。汉代把道德品行与做官相联系,最后就出现察举者以私意取人,“郡国举孝廉,率取年少能报恩者,耆宿大贤多见废弃”,以及士人虚伪投机,“举秀才,不知书。举孝廉,父别居。寒素清白浊如泥,高第良将怯如鸡”,培养了一批伪君子。
依据道德品行的察举征辟制度不行了,魏晋南北朝时期就采取了依据门第高低的九品中正制。即由各州郡分别推选大中正一人,所推举大中正必为在中央任职官员且德名俱高者,大中正再产生小中正。中正,就是掌管对某一地区人物进行品评的负责人,九品中正制创立之初,评议人物的标准是家世、道德、才能三者并重,但晋以后完全以家世来定品级。出身寒门者行状评语再高也只能定在下品;出身豪门者行状不佳亦能位列上品。于是形成了“上品无寒门,下品无士族”的局面。
主要依据门第高低选拔官员的九品中正制,到了后来成了压抑、埋没人才的等级制度,因此,它必然被依据考试成绩为主要标准的科举制度所代替。科举制度从隋代开始实行,到清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举行最后一科进士考试为止。科举考试标准相对最为客观,所以它能行之1298年,且对欧洲文官制度的产生产生了较大影响。但它到了明清时期的“八股取士”,各种规定僵硬死板,命题内容狭窄,限制了人们的思想,丢弃了经世致用的传统。
从依据血缘姻缘任官、到军功赐爵授官、又到品行察举征辟、再到门第高低授官,最后到科举考试任官,追求任官标准的客观化、可量化,防止任人唯亲、高下由心,则是贯穿古代几千年来选拔官员历史的一根主线。
(作者:河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郝铁川;稿件来源:法治日报、中国普法网 )